人事师资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一、关于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教师考核争议的处理
1.《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修订)》(2019-2020学年校政字39号)
第四章 争议与解决
第六十九条 教师本人对聘用和考核工作如有异议,有权向本单位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七十条 教师本人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七十一条 教师本人如有申诉要求,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8-2019学年校政字46号)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师评聘组织产生的评聘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书面提交申诉或举报材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后审议。
3.《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2020学年校办字82号)
二、关于非教师岗位各类评聘工作争议的处理
1.《中国人民大学非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组织工作规程(试行)》(2019-2020学年校政字 42号)
第四章 运行
第三十八条
基层非教师评聘组织、非教师评聘委员会产生的评聘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相应基层单位或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诉或举报材料,非教师评聘委员会授权相关单位调查后审议。调查后审议。
三、关于教职工行政处分复核和申诉的处理
1.《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17-2018学年校政字21号)
第七章 处分的复核与申诉
第四十二条受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分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受处分的教职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